幼儿园考勤制度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上班执行刷卡制度。迟到、早退10分钟,扣0.5分;迟到、早退30分钟扣,扣1分。
二、病假
(一)员工有病不能按时上班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或经过幼儿园保健医确诊后,向主管领导请病假,并将假条交给主管考勤的领导,履行请假手续,除急诊可事后补假外,不交证明,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二)因病连续休息一个月以上者,病愈后销假时应持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班。
(三)员工的病假日期当月进行累计计算,并按缺勤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
(四)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无工资,不享受当月任何福利津贴。
(五)病假超过3个月者,病假期间无工龄,不享受病假期间园内的工资调整。
(六)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周,不享受学期末幼儿出勤奖。
(七)员工因病在寒暑假前后有连续1个月未出勤的现象,不享受假期工资。
三、事假
(一)事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申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安排好工作,再离岗。
(二)凡因有事必须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处理可请事假,事假半天需经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需由园长批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电话或短信请假均不予批准。
(三)员工的事假日期进行累计计算。
(四)当月事假1—2天扣除日工资的110%;累计3—5天,扣除日工资的120%;累计6—10天,扣除日工资的130%;累计超过10天以上,只享受本月基本工资或部分基本工资(幼儿园原则上不批准10天以上的事假)。
(五)事假超过1个月者,事假期间无工龄,不享受事假期间园内的工资调整。
(六)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周:不享受学期末幼儿出勤奖。
(七)教职工参加的各类考试: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的入学及学期考试,均按公假对待。补考或其它考试一律按事假对待。教职工凭准考证办理请假手续,考试期间,不扣除工资。
(八)部门或班级内不能出现2人同时请事假现象。
(九)员工因事在寒暑假前后有连续1个月未出勤的现象,不享受假期工资。
(十)员工因故请假1周或1周以上,期间适逢节、假日,不享受节假日的任何补助。
四、会议假
幼儿园实行每周五晚的例会制度,会议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请假1次扣0.5分,不影响学期全勤奖;请假3次(含3次以上)影响学期全勤奖;与当日工作日一同请假者不计;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幼儿园组织的各项培训、业务学习活动等考勤制度与上述例会考勤制度相同。
五、旷工
(一)迟到、早退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30分钟以上,不足半天按半天处理,扣除半日工资的300%;
旷工半天以上,不足1天,按1天处理,扣除半月工资;旷工3天扣除当月工资,旷工1周,按自动离职对待。
(二)以下行为均属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
4.不经请假,拒不参加节假日值班及节假日幼儿园召开的各类活动;
5.无理取闹,不接受幼儿园交给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耽误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