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已锁定 3049字

适用行业:医院

关键词: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简介: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在事假制度、病假制度、病假待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职工休假等方面做出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医院考勤制度,参照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对职工考勤制度等有关问题做下列规定:

第一条 探亲制度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同父母或爱人居住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两年给职工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因科室工作离不开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可两年合并使用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5天(含路程)。但不能三年以上合用。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允许两个周期合并使用,但不能3个周期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含路程)。

4、试用期和见习期内未定职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对少数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探亲假的,经职工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可允许办理返探亲。返探亲往返路费按本人探亲标准报销。

6、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

7、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且户口在外地)。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亲对象中1名成员的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但只限于退休前享受。

8、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亲待遇,但必须持有探亲对象户口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等。

9、凡符合探亲条件需请假者,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交人事科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科主任、副主任探亲应由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护士长应由护理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到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10、职工在探亲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院、返院后应及时持请假联系单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因个人原因需续假者,按正常程序需提前申请,经组织同意可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间为事假。

11、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中断,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有关部门有效证明超假的时间可算做探亲路程假。因生病续假,返院后应持有关有效证明(病历、疾病证明、处方、收费单据等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但续假时间按病假对待、如手续不完备,超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12、探亲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13、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与配偶团聚时间超过30天(含3O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14、职工享受探亲,必须是探亲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否则不享受探亲待遇。

15、探亲对象户口非本市,但因退休等原因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16、探亲对象户口在本地,因个人原因在外地居住或工作,不享受探亲假。

17、探亲对象为配偶,属公派出国者三年以上,由本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提供探亲对象派出单位证明及中国驻外大使馆证明等方可办理探亲手续,假期为60天(含路程)

18、已婚或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由本人提交申请报告,科主任